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建设ღღ、经营和管理行为ღღ,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ღღ,促进港口发展ღღ,发挥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ღ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ღ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结合本省实际ღღ,制定本条例ღღ。
本条例所称港口ღღ,是指在本省沿海ღღ、内河具有船舶进出ღღ、停泊ღღ、靠泊ღღ,旅客上下ღღ,货物装卸ღღ、驳运ღღ、储存等功能ღღ,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ღღ,由一定范围的水域ღღ、陆域组成的区域ღღ,可以由一个港区或者多个港区组成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ღ,采取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措施ღღ,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天天有喜50集预告片ღღ、维护和管理的投入ღღ,重点加强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的建设ღღ;统筹港口物流ღღ、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太阳城ღღ,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ღღ,提高港口的现代化服务水平ღღ。
设区的市ღღ、县(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ღღ、高效和有利于形成综合运输管理体系的原则ღღ,确定一个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ღღ,依法具体负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ღღ。
发展和改革ღღ、经济贸易ღღ、国土资源ღღ、建设ღღ、水利ღღ、城乡规划ღღ、海洋与渔业ღღ、环境保护ღ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ღღ、航道太阳城ღღ、海事ღღ、海关ღღ、出入境检验检疫ღღ、边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ღღ,依法做好港口的相关管理工作ღღ。
第五条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ღღ,体现港口发展要求ღღ,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ღღ,符合城镇体系规划ღღ,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ღღ、城市总体规划ღღ、江河流域规划ღღ、防洪规划ღღ、海洋功能区划ღღ、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规划以及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ღღ、协调ღღ。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ღღ、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ღღ。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ღღ。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ღღ。
第六条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编制ღღ,按照国家规定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公布实施ღღ。
第七条国家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ღღ,由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ღღ。省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的总体规划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ღღ。省交通部门对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ღღ,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ღღ。
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单独编制港口总体规划ღღ。一个行政区域内的一般港口ღღ,可以合并编制港口总体规划ღღ。
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应当征求发展和改革ღღ、水利ღღ、城乡规划ღღ、国土资源ღღ、海事等部门和机构以及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ღღ,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ღღ。
第八条国家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ღ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ღღ;省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ღღ,由管理该港口的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ღღ,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ღღ。
一般港口的总体规划ღღ,由管理该港口的人民政府征求省交通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ღღ。公布实施的总体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ღღ。
第九条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编制港口总体规划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港口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ღღ。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港区主要功能布局ღღ、港区陆域布置ღღ、港区水域布置ღღ、港区港界划分及相应的港区配套设施规划ღღ。港区配套设施规划应当包括港区内的航道ღღ、铁路ღღ、公路ღღ、给排水ღღ、供电ღღ、通信ღღ、环境保护ღღ、口岸查验ღღ、消防等设施的建设规划ღღ。
国家主要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ღ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ღღ。省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ღღ,由管理该港口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ღღ。经批准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ღ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备案ღღ。
第十条禁止违反港口布局规划设置港口ღღ。禁止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设施ღღ。
禁止在港区内新建ღღ、扩建影响港口功能发挥和港口规划实施的设施ღღ;已经建成的ღღ,应当逐步搬迁ღღ。但依法必须建设的军事ღღ、水利太阳城ღღ、航道等工程设施除外ღღ。
港区内新建ღღ、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ღღ,应当符合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ღ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划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出具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前ღღ,应当书面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ღღ。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使用的统一规划ღღ,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ღღ,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ღღ。沿海和内河干线航道上的港口岸线资源ღღ,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利用率低的码头进行整合太阳城ღღ,引导ღღ、支持有条件的自用码头提供公共服务ღღ,提高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效率ღღ。
第十二条对港区内需同时占用土地ღღ、港口岸线和水域的港口设施项目ღღ,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海洋或者水利部门ღღ,根据设施的性质和功能ღღ,明确其所需占用的土地ღღ、港口岸线ღღ、水域的配置要求及其使用期限ღღ、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等事项ღღ。
前款规定的港口设施项目所需占用的土地ღღ、港口岸线ღღ、水域ღღ,应当由同一主体使用ღღ,使用期限应当一致ღღ。
本条例实施前已批准建设的港口设施ღღ,对其占用的土地ღღ、港口岸线ღღ、水域的使用期限和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未予以明确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海洋或者水利部门与设施所有人协商后提出意见ღღ,报原审批机关依法决定ღღ。
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ღღ,应当在项目立项前或者申请项目核准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ღღ,说明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ღღ、范围ღღ、功能等事项ღღ,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ღღ:
(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天天有喜50集预告片ღღ,由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ღღ,经省交通部门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ღღ,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ღღ;
(二)申请使用沿海以及内河四级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ღღ,由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ღღ,报省交通部门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ღღ;
(三)申请使用内河五级航道内港口岸线的中国500强企业ღღ,ღღ,由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ღღ,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ღღ;
(四)申请使用内河其他航道内港口岸线的ღღ,由县(市ღღ、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ღღ,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ღღ。
属于设区的市ღღ、县(市ღღ、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ღ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ღღ。属于省交通部门审批权限的ღღ,应当自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ღღ。属于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权限的ღღ,省交通部门应当自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报送审批ღღ。
第十四条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ღღ,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ღღ,说明港口岸线临时使用的期限ღღ、范围ღღ、功能ღღ、恢复措施等事项ღღ。
申请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沿海ღღ、京杭运河港口岸线的ღღ,由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ღღ,许可决定报省交通部门备案ღღ;申请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其他港口岸线的ღღ,由县(市ღღ、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ღღ,许可决定报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ღღ。
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内河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ღღ,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沿海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ღღ;期满需要续期使用的ღღ,续期最长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期限ღღ。因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ღღ,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ღღ,可以根据工程建设期限确定ღღ。
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ღღ,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ღღ。建设的临时性设施ღღ,岸线使用人应当自使用期满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ღღ,恢复岸线原貌ღღ。第十五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ღღ;逾期未开工建设的ღღ,岸线使用许可失效ღღ,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注销ღღ。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ღღ,港口岸线使用人在取得项目批准后未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的ღ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ღღ。
第十六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功能使用港口岸线ღღ,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ღღ;确需改变的ღღ,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ღღ,并由原审批机关批准ღღ。
港口岸线使用人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ღღ,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ღღ,并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ღ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成立开发机构ღღ,投资成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ღღ。建成的港区由开发机构出租给港口经营人经营ღღ。开发机构收取的租金ღღ,用于港口设施的维护和港口的发展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特许经营方式确定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单位ღღ,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ღღ,明确港口设施的建设要求ღღ、经营期限ღღ、维护责任ღღ、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ღღ、公共服务义务及保证措施ღღ、违约责任等事项ღღ。
第十八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ღღ,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ღ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ღღ,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ღღ。
港口建设项目根据建设规模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ღღ,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ღღ、招标投标制度ღ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ღღ。
第十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申博太阳城ღღ。ღღ。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等其他评价的ღღ,按照有关法律ღღ、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ღღ。
第二十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依法确定的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ღღ、技术规范ღღ。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设计的监督检查ღღ。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ღღ、公众安全ღ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ღ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ღღ,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天天有喜50集预告片ღღ。
第二十一条建设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ღღ、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ღ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ღღ、消防ღღ、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ღღ,向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ღღ,并提交作业场所或者专用场所的施工平面图及规模和功能等说明ღღ,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ღღ、消防ღღ、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项目的意见等材料ღღ。
第二十二条在二级以上内河航道上建设港口设施ღღ,除自然条件限制外ღღ,码头应当采用挖入式结构ღღ,其作业ღღ、停泊区域应当设置在航道规划航宽水域外ღღ。
在三级ღღ、四级内河航道上建设港口设施ღღ,码头及其作业ღღ、停泊区域应当设置在航道规划航宽水域外ღღ,航道实际宽度小于航道规划航宽的ღღ,码头应当采用挖入式结构ღღ。
第二十三条由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ღღ,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将项目核准或者批准文件ღღ、施工图设计文件ღღ、供地批文ღღ、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以及施工监理合同等相关材料报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交通部门备案ღღ,由省以下有权部门批准建设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ღღ,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将上述相关材料报原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ღღ。
第二十四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质量ღღ、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太阳城ღღ。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ღღ,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向省交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ღღ;其他港口设施建设工程ღღ,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向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ღღ。
第二十五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ღ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ღ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ღღ,不得交付使用ღღ。
第二十六条进出港货物的发货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港口规费ღღ。发货人或者收货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缴纳港口规费ღღ。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收港口规费ღღ,可以委托港口经营人代征ღღ,受委托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履行代征义务ღღ。
港口规费应当及时解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ღღ,专项用于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ღღ、维护和管理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ღღ。
第二十七条港口公用的航道ღღ、防波堤天天有喜50集预告片ღღ、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ღღ,除国家补助外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ღღ,保障港口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港口建设发展需要ღღ,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ღღ、铁路ღღ、公路ღღ、给排水ღღ、供电ღღ、通信等设施ღღ。
(三)在港区内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包括过驳)ღღ、仓储ღღ、驳运ღღ、集装箱堆放ღღ、拆拼集装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作业ღღ;
(五)为船舶提供岸电ღღ、燃物料ღღ、船员接送以及废弃物接收ღღ、压舱水处理ღღ、围油栏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ღღ;
从事港口经营的具体条件和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ღღ,由省交通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ღღ,结合本省实际作出规定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
第三十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ღღ,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ღ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ღღ。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ღ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ღღ,并向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资质认定ღ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资质的ღღ,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ღღ。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ღღ,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原审批机关ღღ。原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书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
第三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ღღ,应当遵守有关法律ღღ、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港口作业规则ღღ,以及省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ღღ。
第三十四条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提供服务ღღ,不得超过船舶ღღ、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ღღ。
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ღღ,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ღღ、法规的规定作业ღღ,采取有效防护措施ღღ,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ღღ。
第三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性收费管理的规定ღღ,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ღღ。
第三十六条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ღღ,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ღღ。
第三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ღღ、法规以及省交通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ღღ。
第三十八条港口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ღღ。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ღ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ღღ,加强港口设施ღღ、设备的维护和管理ღღ,保障港口设施ღღ、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ღღ,依法对港口设施ღღ、设备及安全管理进行安全评价ღღ,并根据评价结论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ღღ。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ღღ,使其达到相应的从业要求华东重机ღღ。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后方可上岗ღღ。
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ღღ、旅客紧急救援疏散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ღღ,并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ღღ。
港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ღღ,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ღღ,在报警ღღ、报告的同时ღღ,对灾害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ღღ,防止和控制危害蔓延ღღ。
第四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ღ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ღღ。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ღღ、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ღღ,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ღღ,将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ღღ,并报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ღღ。
第四十二条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ღღ、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经营人ღღ,应当取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ღღ,并按照批准的保安计划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练ღღ,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ღღ。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ღღ、编制保安计划以及后续修订工作ღღ,监督保安计划的实施ღღ,组织保安演习ღღ。
第四十三条委托港口经营人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的ღღ,委托人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提供危险货物的中文品名ღღ、联合国或者国家编号ღღ、包装型式ღღ、理化性质ღღ、应急措施等资料ღღ。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ღღ,不得匿报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ღღ。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时ღღ,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品名ღღ、理化性质ღღ、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等事项ღღ,在预计到ღღ、离港二十四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ღღ。但定船舶ღღ、定航线ღღ、定货种的船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申报ღღ。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ღღ,并及时将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ღღ。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装卸ღღ、过驳ღღ、储存ღღ、包装ღღ、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的二十四小时前ღღ,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ღღ、数量ღღ、理化性质ღღ、作业地点和时间ღღ、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ღ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ღღ,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ღღ。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ღღ,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ღღ。
第四十六条禁止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ღღ、爆破等活动ღღ。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ღღ,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ღ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ღღ。依法须经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审批的ღღ,还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审批手续ღღ。
在港区内进行采掘ღღ、爆破等活动ღღ,应当具有完备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ღღ。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ღღ。
第四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天天有喜50集预告片ღღ、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ღღ,对港口规划的实施ღღ、港口岸线使用ღღ、港口建设和经营ღღ、港口安全生产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ღღ,发现违法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ღღ,应当依法予以处理ღღ。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ღღ、地点ღღ、内容ღღ、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ღღ,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ღღ;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ღღ,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ღღ。
第四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执行职务时ღღ,应当两人以上ღღ,佩戴标志ღღ,着装整齐ღღ,出示行政执法证件ღღ。
第五十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港口经营人经营诚信档案ღღ,对港口经营人经营守信情况ღღ,以及遵守有关法律ღღ、法规情况进行记录ღღ,并定期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ღ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ღღ。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港口信息标准化建设ღღ,通过港口信息网站等及时发布港口公用信息ღღ,整合信息资源ღღ,实现资源共享ღღ,为港口经营人ღღ、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ღღ。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ღღ: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ღღ、第二款规定太阳城ღღ,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ღ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ღღ,所建的临时性设施未按照规定拆除的ღ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ღღ;逾期未拆除的ღ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ღღ,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ღღ,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港口规费的ღღ,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补缴ღღ,并自逾期之日起ღღ,按日加收应缴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ღღ。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ღღ、第三十八条第二款ღღ、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ღღ,港口经营人未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ღღ,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的ღ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五十七条渔业港口ღღ、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ღღ,以及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的港口的口岸管理ღ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ღღ、法规的规定执行ღღ。
(一)沿海港口ღღ,包括沿海ღღ、沿长江及各通航支流入海(江)口门节制闸或者船闸外及其他入海(江)河流感潮河段水域内港口ღღ。
(六)港口岸线ღღ,包括港口深水岸线和港口非深水岸线ღღ。港口深水岸线ღღ,是指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沿海ღღ、沿长江适宜建设万吨级以上以及内河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ღღ。港口非深水岸线ღღ,是指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口深水岸线以外的港口岸线ღღ。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ღღ。1996年9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ღღ。